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比及发放办法(试行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财政部、教育部《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[2002]33号)、及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〈普通高校、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教[2007]90号)等文件精神,确保“国家奖学金”制度在我校顺利实施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“国家奖学金”是中央政府对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奖励,以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进取、立志成才,促进学生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。
第二章奖励名额及标准
第三条我院的“国家奖学金”具体指标由安徽省教育厅下达,奖励标准为8000元/人。
第四条学院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名额,按比例将当年“国家奖学金”推荐名额划分到各系部。
第三章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
第五条“国家奖学金”的奖励对象为: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到我院的二年级(含二年级)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。
第六条申请“国家奖学金”的条件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二)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,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;
(三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(四)关心集体,热爱劳动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;
(五)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身体健康;
(六)在校期间学习刻苦,成绩优异,表现突出。同时获得学院一等以上奖学金和院级以上表彰;
(七)积极参与社会实践,综合素质突出。
第四章评审办法
第七条根据学院“国家奖学金”申请条件,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,由系部书记、辅导员组成的“国家奖学金”评议小组对照条件进行评比,并将评比结果予以公示,接受师生监督,各系部将推荐名单等有关材料按时报学生处。
第八条学生处对各系部报送的“国家奖学金”申请人名单进行审评,报院领导批准后,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布,接受师生监督,公示无异议后,将推荐名单报送到安徽省教育厅审核。
第九条同一学年内,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第五章发放、管理和监督
第十条学院将“国家奖学金”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,并记入学生档案。
第十一条“国家奖学金”的评比工作要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,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。
第十二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,对“国家奖学金”实行专款专用,各系部不得截留、挪用和挤占。
第六章附则
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